(本规则于2022年8月10日经深圳市罗湖区赟恒金融商事调解中心第一届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快捷、有效、低成本地运用调解的方式解决民商事等争议,特制定本调解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调解,是指深圳市罗湖区赟恒金融商事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组织选聘在册的调解员,运用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商事争议的活动。
本规则所称调解员,是指由调解中心根据规定条件和程序选聘的专门为当事人提供商事调解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调解中心及其调解员依照本规则开展调解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四条 国内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民商事争议及其他特殊主体之间约定的特别争议,均可提交调解中心调解。
第五条 调解中心及其调解员开展调解活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意思表示真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解决争议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国际惯例;
(三)调解员主持调解应当坚持原则、主持公道、勤勉尽责,遵守保密义务;
(四)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二章 调解程序
第六条 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争议解决条款中有调解约定的,或在争议发生之后协议用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的,可以由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向调解中心申请调解。
当事人之间没有调解约定的,当事人一方也可以向调解中心申请调解,但须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后方可受理。
第七条 当事人向调解中心申请调解,需要提交:
(一) 调解申请书,内容包括:
1、各方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电子邮件以及其他可能的快捷联系方式;
2、争议事实和调解请求;
(二)支撑调解请求的证据材料;
(三)身份证明文件;
(四)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与调解的,应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八条 当事人申请调解时,应当按照调解中心确定的标准缴纳案件登记费。
第九条 调解中心在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向各方当事人发送《调解通知书》及本调解规则、调解员名册。
第十条 申请调解的争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中心不予受理:
(一)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的案件;
(二)不属于本调解中心受理范围的案件;
(三)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不告知意见或明确拒绝调解的案件。
调解中心对不予受理的案件,应当制作不予受理告知书,及时送达调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拒绝缴纳调解登记费的,调解中心可以撤回受理决定。
第十一条 各方当事人应在收到缴费通知之日起10日内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调解中心指定一名调解员。逾期未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指定的,由调解中心代为指定。
第十二条 调解员可以采用其认为适当的有利于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的任何方式对争议进行调解。这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调解员可以分别单独或同时会见各方当事人及/或其代理人;
(二)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可以要求当事人提出书面或口头的解决争议的建议或方案;
(三)征得当事人同意后,调解员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就技术性问题提供咨询或鉴定意见,当事人应预交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四)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可以向当事人提出解决争议的建议。
调解员应努力协助当事人之间进行沟通,发现双方的共同利益,并在此基础上促使当事人找到解决方案。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调解程序终止:
(一)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并经调解中心确认;
(二)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要求终止调解程序;
(三)调解期限届满,调解员出具调解结案书通知本调解中心及各方当事人调解程序应予以终止;
(四)一方或多方当事人未依据本规则及调解收费办法等相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款项,经本调解中心书面提醒、催缴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予以支付的;
(五)当事人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情况、故意拖延时间或当事人可能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导致调解程序终止的情形。
第十四条 调解员应当恪守调解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引导当事人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并形成争议解决方案,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员应当始终保持中立性、公正性,不得有偏袒、误导、欺骗胁迫当事人的行为。
调解员不得泄露争议案情、调解信息和当事人的隐私、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 调解员与调解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与当事人、代理人有亲属或者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其他关系,应当在调解前主动披露,并向本调解中心申请回避。调解员未主动披露需回避情形的,同时一方当事人要求调解员回避的,调解员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调解可以选择在调解中心所在地或各方当事人约定的地点进行,也可以选择线上会议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调解中心理事会制定和修订,并由其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