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赟恒金融商事调解中心
办案流程
一、提交调解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申请调解应提交《调解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现场提交至调解中心秘书处(不接受邮寄、邮件等其它形式)。
(二)调解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名称或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单位或住址、电话、证件名称及号码;
2.纠纷简要事实及申请事项;
3.申请人或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
(三)申请人填写《当事人提交材料清单》、《送达地址确认书》、《被申请人送达地址线索书》、《证据目录及说明》。
二、登记及审查
调解中心秘书处进行登记,并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审查调解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已完备的,予以受理,调解申请书及证据材料不完备的,调解中心秘书处可以要求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予以补正。
三、受理通知及权利义务告知
调解中心秘书处受理案件后,将《调解受理通知书》和《当事人主要权利义务告知书》通过邮寄或邮件的方式发送给当事人双方;
四、缴费
调解中心秘书处将《调解费交款通知书》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根据通知书上的交款方式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缴费。
五、调解
(一)申请人缴费后,调解中心秘书处办案秘书于三个工作日开始联系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有调解意愿的,将案件分给调解员进行调解。
(二)调解期限为调解员收到案件之日起30天,超过该期限未调解成功案件若有继续调解意愿,双方当事人应提交《延长调解期限申请书》。
(三)调解员约当事人双方进行线上或线下调解。
(四)调解开始后,调解员应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允许当事人就争议问题开展辩论。
(五)调解员宣读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询问对证据是否有异议,有异议提出理由加以说明。在听取当事人陈述后,要结合情况帮助当事人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向当事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并进行引导,消除对立情绪,拉进双方意见的距离,促使达成协议。
(六)在协商过程中,调解员可以提出建议方案供双方当事人参考,但是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建议方案。当事人双方或者单方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
(七)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对实际的调解情况进行记录,待调解结束后将《调解笔录》交予当事人双方确认并签名。
六、调解结果
(一)经调解后,当事人双方达成共识的,调解中心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双方及调解员签字并加盖调解中心印章。
(二)调解中心秘书处将《调解协议书》邮寄给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双方收到后应签收《送达回证》。
(三)调解失败的,调解中心出具《调解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