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赟恒金融商事调解中心 调解服务收费办法

2022-10-21 00:00

深圳市罗湖区赟恒金融商事调解中心

调解服务收费办法

 

一、调解服务收费原则

1、调解中心的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平等的原则。

2、当事人之间协商确定各自承担调解服务费的比例。

3、调解中心受理的商事调解案件的收费,调解中心应与当事人签订包含服务收费的协议,内容包括收费项目和标准、缴付和结算方式、双方权利义务、争议解决办法等。

4、调解中心的服务收费,主要用于支付调解员报酬、案件秘书报酬、邮递费、通讯费、场地使用、办公设备使用和涉及的外勤差旅等日常运营的支出。

 

二、调解费用的收费标准                                              

(一)调解受理登记费

指调解中心受理商事调解案件而收取用于对调解申请的审查、案件登记等费用。

当事人向本调解中心提出申请的,调解登记费用按每方当事人人民币300元的标准收取。当事人在案件登记完成收到缴费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调解中心缴纳调解登记费。

(二)调解服务费(计时收费和案件争议标的额收费两种方式)

指当事人接受调解中心及其调解员所提供的争议调解服务,当事人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选择收费方式。

1、计时收费方式

案件争议标的额100万元及以下的,采取计时方式收费。调解成功的,案件争议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在计时收费基础上就争议标的额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一定比例分段累计加收调解服务费。调解中心与当事人对于调解服务费的收费方式及收费标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计时收费标准

内地案件计费标准为:单名调解员每小时人民币1000-2000

跨境及涉外案件计费标准为:价格另行协商。

最低计费时间为3小时,调解时间超出3小时的部分每1小时为一个计费单位,

未满 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计时收费需一次性缴纳费用;

④当事人选定多名(2名以上)调解员共同调解的,对于增加的调解员,可以考虑

在原收费的基础上予以优惠,具体由当事人与调解中心协商确定

2)案件争议标的额收费标准

     案件调解成功的,且争议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在计时收费基础上按以下标准加收调解服务费:

序号

案件标的额

收费标准

1

100万元<标的额<2000万元

超过100万部分按标的额1%计费

2

2000万元≤标的额<1亿元

超过2000万部分按标的额0.5%计费

3

标的额≥1亿元

超出1亿元部分由调解中心与当事人协商计费比例

在计时收费的基础上,按争议标的额分段累计加收的调解服务费,一般应由当事入一次性缴纳经协商也可分期缴纳分期缴费的,首期费用不能少于按争议标的额比例收取的调解服务费总费用的60%,应按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

2、案件争议标的额收费方式

争议标的额(人民币)

调解费用(人民币)

1万元以下

1000元

1万元至5万元

1000+争议金额1万以上部分的5%

5万元至10万元

3000+争议金额5万以上部分的4%

10万元至50万元

5000+争议金额10万以上部分的3%

50万元至 100万元

17000+争议金额50万以上部分的2%

100万元至 500万元

21700+争议金额100万以上部分的1%

500万元以上

61700+争议金额500万以上部分的0.5%

 

三、调解费用的返还

1、当事人已缴纳的调解计时费用超出实际调解用时费用的,调解中心应在结算时向当事人返还多收费用。

2、一方或多方当事人提出终止调解程序,或根据调解规则需要终止调解程序的,调解中心可酌情返还已收取的部分调解服务费,最多不超过已收取的调解服务费的50%。

3、期限届满调解未成功,但调解中心及其调解员已按照调解规则及调解协议等相关规定为当事人提供相对应调解服务的,调解服务费不予返还。

 

四、权利与义务

1、调解中心有权要求当事人按约定支付调解费用,当事人应履行协议的支付义务。当事人一方或多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缴费或未按约定费用缴费的,调解中心及其调解员有权中止调解服务;经催促后7个工作日内仍不缴费的,视为放弃调解,调解中心可以终止调解程序,双方按照调解收费协议的约定结算调解相关费用。

2、当事人有权要求调解中心对收费标准进行公开透明,合理计费,调解中心有义务执行协议及收费标准的规定。

 

五、其他

1、个案特殊情况

考虑到个案的独特性,调解中心在收费方面保持充分的灵活性,对于不属于上述范围的情况,或者当事人有特殊要求和考虑,可与调解中心协商讨论。

2、在调解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当事人另行承担:
(1)因邀请证人、专家证人,聘请律师、翻译及其他相关人员参与调解活动产生的费用;
(2)应当事人要求进行的专家咨询、法律查明、司法鉴定、文书翻译等事项产生的费用;
(3)当事人自行租用召开调解会议的场所产生的费用;
(4)办理调解与仲裁、诉讼对接,申办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财产保全,以及办理与调解相关的法律手续产生的费用;
(5)其他应由当事人另行承担的合理费用。

 

本办法由调解中心制定,由调解中心理事会通过并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罗湖区赟恒金融商事调解中心

2023年8月25日